有关搬家费(moving expenses)的问题,一些新移民为第一年报税时问到,他们从中国或其它第三国移民来到加拿大报到时的搬家费用是否可以申报。
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看看有关规定。根据税法,搬家费的申报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申报的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纳税人搬家的目的是为了靠近工作、做生意或上学(高等教育)的地点。二个是搬家的结果使得纳税人的住所到工作,生意或上学地点的距离缩短了至少40公里(根据最近的路线)。例如,原住所到工作的地点是50公里,搬家后新住所到工作地点只有5公里了,这样新旧距离减少了45公里,符合条件。
第二,搬家费用只能用以减扣纳税人到新地点挣到的雇佣收入,生意收入,研究资助金(research grants),奖学金等。如果这些收入第一年不够搬家费的减扣,剩下的金额可以留到往后年份继续减扣。
第三,在地域上,可申报的搬家费用不局限于从加拿大境内的一个地点搬到加拿大境内的另一地点。从境外搬家到加拿大境内,或从加拿大境内搬到境外,或在外国两点之间搬家,也可以减扣费用,只要是纳税人搬家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做生意,或上学(全日制)并有相关的收入减扣。
从上述规定看来,大多数新移民来加拿大的搬家费用,不符合申报减扣的条件,因为他们来加拿大的直接目的是移民登陆。不过,也有少数例外。少数新移民在登陆之前,在加拿大的工作以得到确认并且在第一年已挣到相关的工作收入,或者来加拿大的目的是为了上学并且在该年有相关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申报搬家费用。
可申报的搬家费用包括交通运输费,储存费,住宿、餐费,取消旧租约的罚款,出售旧住所费用等等。具体哪些费用可以申报,纳税人可以参阅税局印制的T1-M表(Moving Expenses 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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